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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1-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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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有效期:2021-11-10至2022-11-10撰写单位: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辽中财采监字(2021)4号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沈阳龙腾伟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10号被投诉人:辽宁盛恒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3甲号相关供应商:北能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305-D37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试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22-00117采购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名称:辽宁盛恒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投标中所用品牌中科华誉所投型号HE180MGAB/Na-(E)、HE280MGAB/Na-(E)、HE30MGAB/Na-(E)制热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实测制热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中检测报告)中科华誉所投型号HE180MGAB/Na-(E)额定制热量171.86KW,检测报告实测制热量105.945KW,(招标文件要求参数:168kW,制热功率:51.88kW)HE280MGAB/Na-(E)额定制热量257.79KW,检测报告实测制热量158.916KW,(招标文件要求参数:制热量:252kW,制热功率:76.5kW)HE30MGAB/Na-(E)额定制热量30.10KW,检测报告实测制热量22.133KW,(招标文件要求参数:制热量:30kW,制热功率:9.1kW)投诉请求:废除相关供应商中标资格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人民政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盛恒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试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22-00117,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1年9月1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1年9月24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能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1年10月11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1年10月2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1年10月22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低温空气源热泵的规格型号要求为:“制热量:168kW,制热功率:51.88kW”、“制热量:252kW,制热功率:76.5kW”、“制热量:30kW,制热功率:9.1kW”。经查阅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中科华誉,产品型号分别为:HE180MGAB/Na-(E)、HE270MGAB/Na-(E)、HE30MAB/Na-(E)。经查阅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三份《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K-21-1295、WK-21-1296、WK-21-1297),该三份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检测和判定依据为GB37480-2019。GB37480-2019全称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第4.2条款规定:“根据产品的名义制热量、额定出水温度,确定产品的类别:依据表Ⅰ判定该类别产品的额定能效等级。”依据前述内容可知,GB37480-2019是测定空气源热泵机组能效等级的国家标准,依据该标准检测的制热量数据为产品的名义制热量,而非额定制热量。名义制热量与额定制热量是产品在两种不同工况下的制热量,不能相互混淆。经查阅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三份《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K-21-1295、WK-21-1296、WK-21-1297),HE180MGAB/Na-(E)产品标定的额定制热量为171.86kW、标定的名义制热量为105.94kW、测定的名义制热量为105.945kW;HE270MGAB/Na-(E)产品标定的额定制热量为257.79kW、标定的名义制热量为158.91kW、测定的名义制热量为158.916kW;HE30MAB/Na-(E)产品标定的额定制热量为30.10kW、标定的名义制热量为22.00kW、测定的名义制热量为22.133kW。投诉事项所涉及的三份《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K-21-1295、WK-21-1296、WK-21-1297)测定的制热量为HE180MGAB/Na-(E)、HE270MGAB/Na-(E)、HE30MAB/Na-(E)产品的名义制热量,是产品在名义工况下的制热量,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HE180MGAB/Na-(E)、HE270MGAB/Na-(E)、HE30MAB/Na-(E)产品的额定制热量分别为171.86kW、257.79kW、30.10kW,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财政局或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2021年11月10日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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